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运行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全县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以下与农村饮用水供水无关的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挖沟、采石、取土、堆渣、爆破、打井、打桩等;(三)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五)其他危害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