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依据“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开展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与合理使用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遵循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作,全方位保障供水的稳定与规范。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