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有效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各类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一致性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城市轨道交通、人民防空工程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