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线产权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废弃、迁移、改建的城市地下管线资料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