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建设单位未配合主体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归档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