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保护方案的,由管线运营维护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