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对未完成竣工测量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