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施工单位与管线产权单位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可以签订书面安全监护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