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线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施工中发现不明城市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该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管线测量成果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城建档案机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