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线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产权单位就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及安全保护要求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