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线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取得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后,再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城建档案机构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查询既有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