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线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