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维护第二十七条有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线产权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采取封填管道、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环境和结构安全隐患;具备拆除条件时,应当及时予以拆除。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管线产权单位需要处置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的,可以委托建设单位组织处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