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维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因道路等主体建设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或者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主体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线产权单位编制迁移或者改建方案;管线迁移或者改建应当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城市地下管线迁移或者改建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测量。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