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向管线运营维护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