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年度修缮计划,结合日常巡查维护情况,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修缮年度计划,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管线产权单位意见后确定。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修缮年度计划实施修缮。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