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控和安全巡查措施,并负责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入廊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