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评估运行状态,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对于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的城市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

(四)根据城市地下管线设计使用年限和运行状态,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维修;

(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

(六)发生城市地下管线事故后,及时组织抢修,并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所需要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