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维护第二十条有效管线运营维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城市地下管线行业应急预案,指导管线产权单位编制应急预案;(二)检查管线产权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三)督促管线产权单位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维修;(四)定期评估管线产权单位运营维护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