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等工程档案资料。

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主体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工程竣工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