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主体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参加。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