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主体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参加。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