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竣工测量成果,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可以由主体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一并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主体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含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内容。

未经竣工规划核实或者经竣工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管线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