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管线工程施工单位编制总体施工组织方案。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总体施工组织方案编制管线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合理安排管线工程建设工期、时序。

主体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