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阶段性目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阶段性目标计划应当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计划、减量措施计划、低价值可回收物利用以及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实施计划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