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