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可回收物的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建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指导目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卫、财政等部门制定。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部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