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回收利用专项扶持政策,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推进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