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处理过程中排放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五)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六)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