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