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农村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处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