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成分、物化特性,结合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产能状况及安全性、经济性,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易腐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采取生化处理等环保技术方式就地处理餐厨废弃物。
除应急处置外,不得以填埋方式处理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