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接驳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需要,划定禁止其他车辆停放的范围;位于居住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收集、运输车辆作业道路通畅。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