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收集频率、运输线路,并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收集时间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