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计划。

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