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所。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