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智能网联车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产品售后服务机制,执行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智能网联车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宣传智能网联车辆技术、产品和服务,提示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