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现有监管平台,统筹推进智能网联车辆服务管理应用建设,依法处理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和有关基础设施等信息,对智能网联车辆运行轨迹、运行参数等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

开展创新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车辆,应当接入智能网联车辆服务管理应用。智能网联车辆服务管理应用的运营主体应当依法保障接入应用车辆数据的安全。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