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条例/第三章 创新应用第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场景适用、确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则,划定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区域或者路段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开展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的区域或者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标识或者提示信息。本市向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逐步开放全域道路。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