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本市支持下列场景的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
(一)除校车业务以外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客运服务;
(二)物流运输、快递配送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三)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道路巡检等城市运行保障;
(四)国家和省、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场景。
鼓励探索多领域、可持续的创新应用场景。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低风险到高风险的原则,依法稳妥有序推进智能网联车辆的规模化示范运营、商业运营。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