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经济和信息化、数据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创新应用活动的管理细则,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在其他地区已经依规开展相同或者类似创新应用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相关流程并在管理细则中明确。
支持依法开展车上无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
功能型无人车创新应用活动的管理细则应当依法明确通行规则,规定通行分类标准、路线选择原则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