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机制,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领域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

支持智能网联车辆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前沿共性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技术攻关。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确保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支持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自动驾驶高精度地图安全应用,开展地图要素提取、数据实时更新、地理信息安全等技术的应用。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