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账款拖欠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督办通报,必要时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牵头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机制,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动态监管。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