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源头治理、过程监管、投诉办理和清欠督办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督促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发包、承包、分包等行为,防范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和拖欠工程款项等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的项目审批、资金监管、审计监督、国有企业监管、金融服务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防范和治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违法行为,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处置因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优化营商环境、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经营主体和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推动建立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信访部门负责引导群众合理反映诉求,及时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的信访事项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单位,并督促其依法办理。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