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信息共享、提醒督办、监督问责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及时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