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源头预防、分类处置、协同联动、标本兼治的原则,实行谁拖欠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构建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