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