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内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情况。对排查发现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当建立管理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处置措施和办理时限,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回访、跟踪督办、销号处置,确保问题限期解决。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