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推进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综合整理,有效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资源,优先服务于乡村建设和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适当预留土地发展空间,并设置相应的空间指标,保障现代农业以及新兴业态的用地需求。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