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并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在依法、确保民族乡村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利用其自然资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特色生态农业、乡村休闲旅游、民族文化创意等相关产业。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