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民族乡村内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修复、挖掘、整理等工作,并依法予以保护。
鼓励和支持民族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以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对民族乡村的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进行系统整理、深入研究,并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民族乡村的民间艺人、传统工匠和民族手工艺作坊开展民族传统技艺的传承、培训和交流活动,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保障民族文化的有效传承;尊重并保护民族乡村的传统习俗,支持和引导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节庆、民俗和体育竞技活动,推动各民族文化交流融合与创新发展。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